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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票退票规则 机票退票规则

机票退票规则

一、退款
 
1 自行要求退款:
 
1.1 未按序使用客票乘机联的退款计算:按客票实付运价和税费总额,扣除已使用航段对应物理舱位U/F/J/Y舱位的适用运价和税费,再扣除退票费,退余额。  

1.2 若是依序使用的机票,退款程序如下:

1.2.1 完全未使用的机票:退还给乘客的金额等于所支付的机票金额,但减去该机票票价的指定退款费用。
 
1.2.2 已使用一部分的机票:退还给乘客的金额等于所支付的机票金额减去已使用之航段的单程或来回机票的票价.若无单程票价,则以SITA AIREFARE公布,且较原服务舱等高的最低单程票价计算,以及相关的退款费用及所使用之航段的税金与费用。
 
1.2.2.1 若仅剩下国内或及国际联营航段:退还给乘客的金额等于所支付的机票金额,减去所使用之航段的票价,以及相关的退款费用及所使用之航段的税金和费用。
 
1.2.2.2 若仅使用了国内或及国际联营航段包含国外航空公司所营运的共挂班号航班:退还给乘客的金额等于所支付的机票金额,减去SITA AIRFARE就所使用之航段的实际服务舱等所公布的最高票价,以及相关的退款费用及所使用之航段的税金和费用。
 
1.3 团体票退款条款
 
1.3.1 若使用了团体票的任何部分,则不允许退款,且仅会退还未使用之航段的税金。
 
1.3.2 若未使用团体票的任何部分,且团体中的实际旅客人数高于或等于指定的最低人数,则会根据本总则的第1.2.1条进行退款。
 
1.3.3 若未使用团体票的任何部分,且团体中的实际旅客人数低于指定的最低团体人数,则仅会退还未使用部分的税金。
 
1.3.4 团体票退款时,若团体中的旅客人数低于团体免费机票优惠的指定人数时,则必须从退款金额中减去免费机票对应的票价。
 
1.4 若在根据本总则第14条对机票自行进行变更后,乘客自行要求退款,则会根据下述方式处理退款要求。
 
1.4.1 若票价之间的价差已透过填写杂费支付单领取,退款将根据处理杂费支付单退款的条款处理,但同使也会根据本总则第1条,按照原始机票的票价规则处理。
 
1.4.2 若机票已透过重发程序变更(包含进行多重变更者),而原始第一张机票表示可进行退款,则退还给乘客的金额等于减去按照本总则第1条所计算之新重发机票价差后的余额,再减去原始第一张机票条款指定要支付的退款费用。退款申请表上的备注栏必须填入所有原始机票的号码。
 
1.4.3 若机票已透过重发程序变更(包含进行多重变更者),而原始第一张机票规定不可退款,则退还给乘客的金额等于减去按照本总则第1条所计算之新重发机票价差后的余额,再减去为原始第一张机票支付的票价。退款申请表上的备注栏必须填入所有原始机票的号码。
 
1.5 若根据上述条款计算而得的退款金额为负,则仅退还未使用之航段的税金,且不会退还未使用之航段的燃油附加费。
 
1.6 若是OD票价的国内国际联营机票,且国际航段的订位舱等为或更低,一旦使用机票的一部分,则会根据上述条款进行退款,且不会退还未使用之航段的燃料附加费。
 
1.7 若是第6航权票价的国际国际联营机票,一旦使用机票的一部分,则会根据上述条款进行退款,且不会退还未使用之航段的燃料附加费。
 
1.8 标示为NON-REF(不可退款)的机票不允许自行要求退款,仅可退还未使用之航段的税金,且不会退还未使用之航段的燃油附加费。
 
 
二、退票条款和条件 
  1. 退款方法  
    在线退款:应在线提交退票申请。东航在审核无误后,将票款退入购票者支付票款的银行卡中。邮寄退款:如果您已经打印了《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请邮寄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机场大道66号,三楼退票组收,邮政编码 201202,我们将在收到您的行程单后进行退票审核,感谢您的配合! .
  2. 定义  
    退票:旅客在票证有效期内未完成票证所列全部或部分航段的旅行或服务,在退票时限内,按票证适用的退票规定,申请退还余额。
    自愿退票:旅客由于本人原因,在票证有效期内未完成票证所列全部或部分航段的旅行或服务,在退票时限内,按票证适用的退票规定申请退票。
    非自愿退票:由于东航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等原因,旅客在票证有效期内未完成票证所列全部或部分航段已预定的旅行或服务,在退票时限内申请退票。
  3. 退票时限  
    定期客票在客票旅行始发之日起13个月内申请办理。不定期客票在客票填开之日起13个月内申请办理,逾期不予办理。 
  4. 关于客票有效期的说明  
    客票有效期:已部分使用的客票,国际客票以客票第一国际航段始发日为准,国内客票以客票第一航段始发日为准,一年内有效;未使用客票,以客票填开日为准,一年内有效。客票部分使用后换开,换开后客票的有效期以原客票有效期为准;未使用客票换开,以换开后客票的有效期为准。客票全部或部分航段使用运输有效期少于一年的特殊运价,其运输有效期只适用于相关航段的运输,与客票有效期无关。
  5. 自愿变更和自愿退票收费标准:  
    (注:自2013年7月22日(含)出票起,公布来回程、联程、折扣运价客票退票,如客票全部未使用,从已付票款中扣除相应舱位的退票手续费后,退还余额;如客票已部分使用,从已付票款中扣除已使用航段相应舱位的单段公布运价票款及未使用航段相应舱位的退票手续费后,退还余款。)
  6. 重复购票的退票
    重复购票指单一旅客因人为失误等原因使用同一证件在相同日期的相同航班上购买了两张客票。
    重复购票的退票操作:旅客最迟在第二张客票出票后的24小时内,且在航班起飞前24小时之前向出票人/单位申请重复购票的退票。出票人/单位应为旅客保留最高票价的机票及其订座记录供旅客旅行,并在航班起飞前24小时之前取消其他重复购票的订座记录。待旅客完成全部旅行后,完全未使用的重复购票的机票可以由出票人/单位办理全额退票,将已使用高票价票号及票面使用影像作为重复票的退票附件,免收手续费。
  7. 病退的退票
    旅客因健康原因不宜乘机而申请退票,需在航班起飞前提出退票申请,并提供由国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填写,或由国外诊所或医院(医疗中心)出具的下列两类文件之一:
    1)在飞行期间不适宜乘机且盖章的《诊断证明书》。
    2)能够证明旅客在客票列明的航班飞行期间不适宜乘机的真实有效的诊疗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诊断书、病历、住院证明等)和医疗机构收费票据及复印件(如挂号、门急诊、住院)。
    患病旅客按“自愿退票”办理,免收退票手续费;若其同行旅客(最多限两位)同时申请退票,须附患病旅客的客票(或《行程单》)复印件及相关证明复印件,按自愿退票办理,免收退票手续费。
    申请身故旅客的客票退票,需要出示身故旅客死亡证明复印件,按自愿退票办理,免收退票手续费;若其同行旅客(最多限两位)同时申请退票,按自愿退票办理,免收退票手续费。
    若上述特殊旅客(包括同行旅客)持不得退票的客票退票,由东航直属售票处按“可退客票”的自愿退票规定办理,免收退票手续费。